欢迎访问翻译网!

翻译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英文翻译 >详情

翻译过程视频讲解(翻译示例)

发布时间:2024-01-22 02:14:54 英文翻译 作者:翻译网

在刑事诉讼中,翻译活动是与当事人沟通、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随机聘请翻译人员,很少对翻译人员的知识、经验、翻译能力、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导致刑事诉讼中良莠不齐,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不规范之处。 1.翻译活动缺乏中立性。在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由公安、司法人员聘请,而公安、司法机关为了办案方便,更倾向于聘请熟悉的翻译人员。由于这种熟悉的人际关系,加上翻译费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支付的,翻译人员会对公安、司法机关产生心理偏见,觉得他们在“帮忙”,而忽视了权利和义务。诉讼参与人。事实上,很多译者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与当事人接触,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就产生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而且,由于他们不了解刑事诉讼规则,一些违法行为在所难免。 2.翻译质量缺乏监管。大多数司法人员不懂他们所翻译的语言,因此无法监督译者的翻译质量,也无法像鉴定结论一样对翻译结果进行审查和判断。在缺乏监督和自律的情况下,翻译人员可能会因案件外的各种因素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一气,如暗中接受当事人的承诺等;煽动改变供述和证词的内容;操纵关键短语的翻译等,这些行为会严重干扰诉讼活动。 3、没有办法追究责任,缺乏救济程序。翻译工作尤其是口译工作,直接体现在现场翻译语言的准确性。但由于事后无法还原场景,因此无法检验翻译是否准确客观。目前,刑事诉讼翻译活动主要采取签署记录的形式保留证据。但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仔细阅读笔录,就在笔录上签字。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记录的内容仅具有形式意义,很难识别译者。到底是翻译错误,还是当事人这样表达的。实践中,很难追究翻译人员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翻译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基本上很难获得支持,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救济程序,而且现场无法还原,所以当事人没有办法获得救济。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大致可分为口头翻译和书面翻译两种。大多数翻译都是口头完成的,对于聋哑人来说,手语和哑语翻译也需要通过动作、手势、姿势和表情来完成。因此,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具有实时性,翻译所使用的语言、动作、表达方式是转瞬即逝的。基于这一特点,翻译记录的保留是一个主要问题,而同步音视频录制(聋哑译员应进行录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翻译人员自身的因素外,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上公安、司法人员的参与机制,可以增强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以下价值:一是可以促进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履行职责,保证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防止翻译人员隐瞒。歪曲、伪造翻译内容。其次,可以有效消除办案过程中对翻译活动的不当干扰,保证翻译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中立地开展翻译活动。第三,同步音视频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再现翻译场景,便于检验翻译作品及其质量,纠正错误或遗漏。这有利于补强缺陷证据,防止翻译语言、手势因当事人不同、程序不同而发生变化,有效固定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保证办案程序和实体上的客观公正。第四,可以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客观材料。翻译活动可以录音或录像,并事先通知译者和当事人,为后续翻译活动的监督提供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翻译过程有异议,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并据此作出相应决定。

这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嫌疑,提高司法机关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刑事诉讼翻译活动中实行音视频同步录音是有可操作的现实基础的。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执勤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也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相应的规定。因此,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引入该制度。技术部门对涉及翻译的审讯、询问、庭审等诉讼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材料须经当事人及办案人员认可。翻译人员签字确认并盖章审核。 (作者单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原标题:翻译活动应同步录音)

翻译过程视频讲解(翻译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