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方法)
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
一、法律术语的概念
特定行业专用的词语称为行业俚语。例如化学界中的化合(combination)、还原(reduction)、分解(decomposition)、有机化合物(organiccompound)等。在医疗领域,手术(surgery)、并发症(complications)、临床诊断(clinicaldiagnostic)等。行业俚语是一种社会习语。它是各个行业为适应行业的特殊需要而长期创造和使用的一个词。
行业俚语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包括各种科学术语。科学术语是行业俚语中的专门术语。它代表了科学技术中的一个概念。人们利用这些科学术语来掌握相关知识,促进学术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法律行业也有自己的专门行业术语,如:侵权(tort)、缓刑(中止执行)、并发过失(common negligence)、举证责任(burden ofproof)等。由于法律工作本身的严肃性,法律工作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始终具有科学术语精确、清晰、用法固定、语义单一的特点。因此,我们将这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行业词汇称为法律术语。
作为企业方言的法律语言,与其他企业方言相比,它拥有大量的专业词汇成员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其词系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和其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词组成。其中,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系统中的重要词汇成员。
2.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
与法律语言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的其他基本词语和非基本词语相比,法律专业术语有其自身的专业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1、词义单一
在一个主题领域内,一个术语仅表达一个概念,并且同一概念仅由同一术语表达。也就是说,所有科学术语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其含义单一、固定。在这一点上,英文和中文的法律术语是相同的。因此,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都必须有相同的解释。法律术语的单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每个专业术语都代表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使用时任何其他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在英语中,疏忽不能用谋杀失败来代替。在中文里,故意不能用故意、故意代替,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犯罪嫌疑人代替。其次,即使某个专业术语在国家通用语言中是多义的,它在英语中也具有以下含义: 1)相同材料的一套外衣物品2)向上级提出的请求,特别是向上级提出的要求。向统治者3) 民事法律诉讼或诉讼4) 向妇女求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它只能具有3) 的含义。汉语中的“同居”一词在通用民族语言中至少有三种含义:1)几个人同居;2)夫妻同居;3)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在法律语言中,“同居”只有一种具体含义,即“男女双方未经登记结婚而同居”。英汉法律术语的单一、固定含义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2. 同义词
词语的同义词是指词语的含义相互矛盾、对立,即词语所代表的概念在逻辑上存在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和“特殊”、“上面”和“下面”等。在国家通用语言中,此类含义相反或相对应的词语都属于反义词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反义词。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需要行为言语来表达各种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术语中,这一点在英汉之间是一致的。例如:
原告--被告被告
A部分(甲方)--B部分(乙方)
right(右)--obligation(义务)
债权人--债务人
主体(主体)--客体(客体)
主犯(主犯)--从犯(从犯)
法律术语等二律背反现象的出现是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例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与被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术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同义词。
3. 使用的可变性
法律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某些术语的使用与国家通用语言的语言习惯不同。从结构上看,“不作为”和“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都是具有偏正关系的动词短语。不作为罪是由于否定副词不修饰动词动作而造成的;无能力罪是由于否定副词不修饰限定动词而与可以修饰动词共同造成的。这种语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并没有超出现代中国国家通用语的一般构词规则。从结构上看,它与汉族通用语中的“别笑、别走、看不到、写不了”等动词短语相同。常作为谓语。在法律语言中,遗漏、不能履行作为法律术语不再是动词短语,而是具有名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它们通常在句子中充当主语和宾语,但不能充当谓语。这种现象在英语中也存在,但比汉语少得多。例如:在notproved(证据不足)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ded是由动词provo转变而来的过去分词。它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经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d只能用作谓语和定语。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它已被名词化,可以在句子中用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另一个区别是,在苏格兰刑法中,“未经证实”的第三种判决可能介于有罪和无罪之间。相当于无罪释放。
另一个区别是,苏格兰刑法中在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间还存在证据不足的判决类别,相当于无罪释放。
上述法律术语的使用有悖于英汉国家通用语言的语言习惯。这不能不说是法律术语使用的变异。
4.词语的语义
由于法律面向全社会,其调整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法律关系,因此法律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似的术语。表达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须有大有小,并且有一定的属和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范围,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分类,然后用适当的词语进行识别,避免任意扩展理解。或者缩小范围,这样属概念和种概念是在不同层次上产生的,表达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的属词。
三、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源
1.继续使用旧的法律术语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它具有普遍性,不具有阶级性。语言是人类社会发展各个阶段所有人的交流工具。它是由数千代人共同创造和使用的。它是为全社会统一的,平等地为社会所有成员服务的。因此,语言中的一些词汇成员自古以来就被用作语言的基本符号。法律条款还使用了一些旧的法律术语,包括古代术语。例如中文的:投降、特赦、申诉等。在英语中,exile(流放)、ransom(赎金)、verdict(判决)、传票(传票)等。社会继承和使用这些古老的法律术语,因为它们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获得了人们认可的特定含义。没有必要放弃它们并创建新的法律条款。这样的词有很多。
2. 创建新的法律条款
19世纪以来,人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取得长足进步,新产品、新工艺、新思想不断涌现。科学的发展必然体现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方面,随之而来的是新的法律术语的增加。例如:计算机犯罪、走私毒品、证券行为;劳动教养、承包责任制、人民调解等。创造新词的另一个途径是旧词赋予新义。旧词获得新意义,这意味着一个词获得了新的意义类别,它将原始表达方式区分为新的词位。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向词汇表中添加新单词(位),旧单词可以获得新含义。例如:名词administrator原本指的是任何管理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它在英国获得了新的含义,即法院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又如动词park,原本是一个军事术语,专指停放火炮车辆。当汽车工业高度发展时,人们自然而然地扩展了它的含义,赋予了park新的含义,由此诞生了另一个法律术语停车罚单(警察)。违反停车规则将被开出罚单)。
3.吸收外来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律制度必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引用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术语,特别是国际交往中常用的法律术语。例如:破产、专利、法人、知识产权等。在英语国家语言中,除了吸收与现代国家相关的新法律术语外,外来法律术语的主要来源是法语和拉丁语。英语是英国和美国的共同国家语言。然而,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实际上存在三种主要语言: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法语是当时英国的官方语言。中古英格兰时期,英格兰国王大多是诺曼底(诺曼底,法国的一部分)公爵。他们与法国有着密切的关系。直到15世纪中叶,还没有国王娶过英国女人。许多英国人以会说法语为荣。这是法语长期成为英国官方语言的重要因素。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社区变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影响。许多法律术语是从法语借用或转化而来的。例如:statute(法令、成文法)、assize(巡回审判)、warrant(逮捕令、搜查令)、传票(传票)、bail(保释;拜勒;保释)等拉丁语进入英语词汇的过程还可以进一步追溯到。公元597 年,基督教传入英国,拉丁语开始渗透到英语中。拉丁语单词通过两个途径进入英语:首先,一些拉丁语单词直接进入法语,然后从法语转移到英语并被英语接受。其次,一些拉丁词直接进入英语并取得了合法地位。例如:crime falsi(伪证)、poema Capitalis(死刑)、de facto fort(侵权行为)、action inpersinam(债务诉讼)、proviso(限制性条款)、不在场证明(alibi)等。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是大量法律术语源自法语和拉丁语。
4. 英汉法律术语翻译
无论是昔日严复的信达雅,还是现在准确流畅的翻译标准,最终都会体现在将源语言转换为目标语言或接受语言的表达上。也就是如何处理原作的形式。根据处理语言形式的方式不同,翻译可分为直译和意译。直译是指翻译时尽可能保持原作的语言形式,包括用词、句子结构、隐喻手段等,同时要求语言流畅、易于理解。意译是指从意思出发,只要笼统地表达原文,不注重细节,翻译就会自然流畅。一般来说,在翻译实践中,这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能按字面翻译,就按字面翻译。如果不能按字面翻译,就随意翻译即可。采用何种翻译方法往往是一个斟酌和灵活性的问题。只有两种翻译方法结合起来使用,相辅相成,融为一体,才是正确的翻译。
法律风格是一种非常正式的风格。其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法律术语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专用术语,仅在法律文体中出现或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如“侵权”一词,仅在法律场合使用,有其特定含义。意义。另一种类型不是法律体裁所独有的术语,可以出现在其他体裁中。但在法律语言中,它有其确切的含义。例如行动和对应。正是由于法律术语含义单一、不带感情色彩,所以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主要坚持直译原则,尽量采用一对一翻译。如:固定期限句子(fixed-term period)、jurisdictiorationeloci(属地管辖权)等。当然,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尽量按字面意思翻译,但也不完全排除意译。例如:黄狗契约,有的词典将其翻译为黄狗契约,给人一种一头雾水的感觉。这里,完全可以翻译为不允许(员工)参加工会合同。又如oldleg只能译为惯犯,但译为oldleg却很混乱。
对于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目前国内的翻译质量总体较好。但由于法律术语翻译起步时间不长,没有规范标准,同一术语的多译或误译时有发生。这里仅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法律术语“客户”是最常用的。国内很多英汉法律词典的译文都是《当事人英汉法律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为客户提供的《简明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客户用《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出版商;香港商务印书馆);当事人(旧译:客户); (诉讼)委托人;客户(法制出版社1999 年)。 “客户”一词不适合翻译为“当事人”,因为“客户”在法律术语中通常不是指当事人。例如,合同当事人不是合同客户,而是合同当事人。近年来,国内一些涉外律师受到海外华人律师术语的影响,纷纷效仿。他们中的一些人称客户为客户或雇主。这种翻译反映了海外法律行业的商业化倾向,但在中国似乎不太合适。 《法律词典》对该术语的定义是:委托人,聘请律师出庭、提供建议、起草书面文书或从事任何其他构成法律执业活动的人。因此,client的正确翻译是律师的委托人(或委托人)。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不一定要参加诉讼,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事务的也属于当事人范畴。另一个例子是法定强奸一词。 《英汉法律词典》将其翻译为强奸幼女; 《英汉国际政治经济法律词典》将其翻译为强奸罪,包括强奸幼女。为了弄清楚这个定义,我们来查两本权威的法律词典。 1)强奸.根据现代法规,这些法规经常实质上改变普通法的定义并产生通常称为“法定强奸”的犯罪行为,其中犯罪行为包括与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发生性交,该犯罪行为可以是经或未经女性同意。(布莱克法律词典); 2)强奸……该犯罪的一种变体是法定强奸,即男性与未满州法律规定年龄的女性发生未经强迫的性交。这个年龄称为“同意年龄”,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从10 岁到18 岁不等。 (《实用法词典》)。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定强奸有两个因素。首先,受害者的年龄和经历可能表明也可能不表明强奸。因此,girl 或young girls 的翻译并不准确。因为我愿意只说受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不满意。如果法定年龄是18岁,那么17岁半肯定不是少女而是少女。这名9岁半的受害者肯定不是一个女孩,而是一个小女孩。其次,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强奸(即经受害人同意),仍被认为实施了强奸。这样一来,就不能称为强奸了。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仍须考虑。因此,将该词翻译为法定强奸更为合适。
法律术语的汉英翻译也是如此。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仅举一个例子。法律法规名称中最常用的术语规定之一。在现行法规的英文翻译中,许多条款被翻译成条款。例如:《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 确实,provision有规定的意思,但当它作为条款使用时,其内涵是法律文件中的条款,即指的是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上述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是法律文件(法律论证),而不是其条款,不宜用条文来表述。用法规来翻译以法律法规名义的规定更为合适。因此,《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应翻译为《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规定》。
总之,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需要英语和汉语的语言能力,还需要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翻译实践表明,译者如果英汉双语水平较高,就可以摆脱原文语言的束缚,自由地表达原文意思。另一方面,如果您对要翻译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则可以选择最合适的法律术语(目标语言)并忠实地用源语言表达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