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翻译怎么准备(法律条款 翻译)
法律翻译同时涉及法律学术界、语言学和翻译三个领域。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和普通法知识外,还必须擅长法律英语、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翻译一样,法律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的实质内容,并且必须尽可能流畅。法律翻译通常包括很多内容,如立法文件翻译、合同翻译、诉讼文件翻译、法院解释、法律文书翻译、涉外公证文件翻译、判例翻译等。
法律翻译人员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律文件、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时,经常会遇到条款、条款、项目、标题等词语的翻译。请参考国内的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汉)英文)工具书。我们发现,各种参考书中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要么没有涵盖,要么非常混乱。在这些翻译中,有很多非常正确的翻译,但也有一些翻译有问题。笔者旨在对这组词的翻译进行探讨,为法律英语词典的编写和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参考。本文从英译汉和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个问题。
1. 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文章、段落、项目和标题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能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英语中能够表达法律条文的词语有:文章;文章;部分;小节;段落;分段;物品;条款;规则;规定;条文、规定等
(1)关于文章一词的翻译。把article这个词翻译成article,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89)共有七条。又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翻译为文章。
根据美国权威《布莱克法律词典. Garner, 1999:106》,第: 条书面文件的独立且独特的部分(作为条款或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规或宪法中。 (斜体为作者所加)。再比如《法律词典》。 Clapp,2000:36,第: 条书面文书的细分;特别是a.法规或宪法的细分,通常分为几节。 b.合同、条约或其他协议中的项目或条款之一。
从上述两本比较权威的参考书中对Article的定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成文法或合同中独立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将其翻译成我国法律条文是适当的。尽管有词典将Article翻译为section(李宗娥、潘惠仪,1999:23),或其他不同译法,但笔者认为,在法律条文翻译中,Article一词一般应译为Article。
读者不应混淆Article 和Articles 的含义和用法。文章应翻译为法规。例如,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条款》和《永久联盟条款》。这份宪法文件直接称其为《章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仍然参照章程中的具体规定。这13条被翻译成文章。
(2)关于词段的翻译,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文章或节,而不应译为段落。例如,陈忠成先生在其代表作《汉英英辩证法律术语词典》中表示,就个人有限的知识而言,在英国、美国,有人称其为“文章”,有些人称它们为“部分”。通常将“article”翻译为“item”,将“section”翻译为“section”。 ……但没有将“节”译为“节”(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节(薛波,2003:1234)。另外,正如注释中提到的,余叔同主编的《新汉英法律词典》也认为section可译为section。
笔者认为,英汉法律英译中,section一词通常译为section,但也可译为文章,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译为段落。
节之所以译为节,是因为节的概念有时很大。它比文章大。如果翻译为段落、项目或项目,则它太小;如果翻译为章节或编辑器,则它太大。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可用性的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使用)包括8节,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执法》共分5节,每节包括几条。这时,最好译为节日。这也是事实。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的中文翻译为第1节:版权及相关权。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考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查阅《旅行协议》的相关中英文内容。
将section翻译成strip就很容易理解了。当section翻译为文章时,subsection翻译为段落。根据《法律词典》(Clapp,2000: 389),第: 节是法规或文件的细分,由符号(或表示章节)表示。大多数法规和规范都分为几个部分。此外,第: 款法案中的一部分。法规中的每个部分都可以进一步分为小节……小节用括号中的数字表示。例如,Trade Practices Act s.78(1)应读作第78条第1款。(陈忠成,2000:605),上述解释表明,section可译为文章,subsection可译为段落。另外,经笔者检索,加拿大《英国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案》(SALE OF GOODS ACT 1979)等法律条文均使用Section来表示条款和subsection 表示段落。
由于人们经常将上述《美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条款)中的不同节数翻译为段落,但很少有人将这里的节翻译为节,因此将节翻译为段落已经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种情况。已达成一致。纵观当今国外法律史教科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事实(何勤华,1998:55;有容,2000:355)。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一个相对词。翻译时,译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但同一篇法律文章,必须遵循统一翻译的规律,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3)关于段落、分段的翻译。笔者认为,段落和分段应分别译为条款和条款。在以前的翻译中,人们大多将段落翻译为条带。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旅行协定》第3 条和第64 条中有这方面的例子。
1.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1971 年)第6 条或《罗马公约》第16 条第1(b)款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应按照这些条款的预见向TRIPS 理事会发出通知。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 条或《罗马公约》第16 条第1 (b) 款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应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通知TRIPS 理事会。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b)项和第1款(c)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GATT 1994第23.1(b)和(c)条不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语的翻译。
“Item”这个词很适合翻译为“物品”。因为Item往往是小段(item)的一部分。让我们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Garner 1999: 837)中对此的解释,第:项在起草中,文本的子部分,其下一个小于子段落。例如,在联邦起草中,(4) 是以下: 规则19 (a) (1) (B) (4) 中的项目。在这个意义上也称为子句。
这个解释以子句这个词结束。对于clause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了译为目的外,更多情况下应译为一般意义上的从句。例如,《新英汉词典》(1985:208)中“条款”一词的定义是“条款和付款”。此外,许多工具书也承认从句的翻译(Feynman,2004:245;薛波,2003:233)。例如,“权力下放条款”被翻译为义务条款。限于本文范围,不再进一步讨论。
还有规则和条例的翻译。我认为,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的关系,但一些工具书中不应该有条款的翻译。规则应译为规则。例如,美国刑法中精神错乱辩护中的“姆纳顿规则”和“达勒姆规则”就可以翻译为规则。又如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译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Evidence译为证据规则等。
法规应翻译为条例和规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美国“Regulation”一词是指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命令(Garner,1999: 1289)。因此,它是指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我国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一般称为规章或规章。
最后是条款和规定的翻译。有些人常常把供给和规定混为一谈。事实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约定是指合同或协议中的实体条款(薛波,2003:1294)。它仅指契约而非法律规定,因此陈忠诚老师主张将其译为(按合同)契约(规定)(陈忠诚,2000:357-359;陈忠诚,1998:301-303)。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因为有规则可循。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规定1. 协议中的物质条件或要求。 2. 相对方之间就某些相关问题达成的自愿协议(Garner,1999: 1427)。例如规定的损害赔偿(agreed Damages),因此,stripmention应译为(合同)条款;而规定主要指(法律)规定。关于这部分的讨论,有学者专门讨论过(相关讨论见:《谈法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62-165页,2000年),这里不再赘述。
2. 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文章、段落、项目和标题
读者可以看到,其实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过我们分析到底,只有六个词: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它们与clause、paragraph、item是不同的。以及法律条款翻译中的项目。与目的相关。这对于我们讨论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条款、项目和目的非常有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法律可以根据内容需要划分。它分为节、章、节、文章、段落、项目和项目。节、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示,项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示,用途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
例如: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四年以上的;**
(二)因事故下落不明,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过去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期间从战争结束时计算。 ***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
第23 条第2 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公民发生事故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第23条*
第23条第(1)项**
第23条第二款***
如上所述,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部、章、节、条、款、项、项。基于以上论证,笔者认为编辑的翻译一般应按部分翻译;章为章;节作为节;文章就是文章;段落作为段落;作为分段的项目;和项目作为项目。
例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2部分(总则1章,分则1章),15章(总则5章,分则10章),共37节(除总则第1章、第5章外,其余各章均分节;第3章、第6章分节)、452条、附录1个(含附件1、附件2) (高明轩,1998:1079-1081)。引用条款时,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共8条,应写为第240条第1款第十条(高明轩,1998:40)。
例如,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译为第三章刑罚第四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时要注意分句、分句的正确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上述总则可译为总则;该子规定可译为特别规定;附则可译为附则。附录一、附录二分别译为附录一、附录二。
三、结论
法律翻译存在很多陷阱,法律翻译中法律条文的翻译只是法律翻译的一部分。法律翻译的混乱不同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值得人们努力弥合。当然,有些约定可能并不容易改变。例如,在中国大陆,我们的法律法规的结构依次是条、款、项、项,但在台湾,顺序是条、项、款、项。译者必须注意这一点。如果某台湾法律的某一项翻译成英文,这里的该项可能不是分段而是段落。
翻译中的混乱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可以让人们有更多的思考。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翻译离不开法学、语言学和翻译理论的支撑,其繁荣需要这三个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