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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怎么翻译,

发布时间:2024-01-24 09:49:10 翻译公司 0次 作者:翻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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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有什么样的概念?

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下面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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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交*持股引起的控股问题。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公司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人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横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

人格混同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具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的分配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人格混同怎么翻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人格混同怎么翻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