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会计分录)
(2) 单独缴纳保费;
(二)分出保费;
(3) 摊销再保险费用;
(三)已收回的分保费用;
(四)再保险费用;
(四)保险费用;
(5)摊销补偿费用;
(五)收回的补偿费用;
(六)再保险赔偿费用;
(六)保险赔偿费用;
(七)未偿补偿准备金的摊销;
(七)收回的分保赔偿费用;
(八)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摊销;
(八)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收回;和
(九)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摊销。
(九)长期健康保险负债准备金已收回。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载明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再保险业务项目的分保准备金增减情况。
(一)分入业务分保准备金增减情况。
(二)再保险业务提取各类再保险准备金以及进行再保险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分入业务分保准备金计提和测试分保准备金充足性的主要实际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