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他人作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翻译他人作品应注意的问题有)
在图书出版和新闻报道中,翻译出版外文作品、使用外文媒体文章的现象十分普遍。翻译企业认为,正确认识并合理解决与翻译相关的版权关系,不仅有利于避免他人作品的侵权,也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问题值得新闻出版界关注。
理清关系并适当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解释,所谓翻译,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行为。例如汉语与外语的相互转换、汉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的相互转换等,都属于翻译。翻译是一种利用现有作品的方式,同时也是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形成新作品的方式。因此,翻译涉及的版权关系也比较复杂。通常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翻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行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翻译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在实践中,版权人一般不会单独行使翻译权。因为翻译只是对现有作品的解释,也就是再创作的行为。如果作品的翻译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这种行为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有当翻译完成并涉及出版、广播、表演、摄制等其他用途时,著作权人的翻译权才会与其他使用权一并行使。
其次,对于翻译完成后形成的新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翻译作品在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为避免侵犯原作品的版权,不仅在翻译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原版权人的人身权利,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性,而且在翻译或改编作品时,如使用翻译作品时,翻译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应仅限于原作品著作权人,不得超出原作品授权的范围。
第三,在实际使用翻译作品时,第三方作为使用者应获得原作品版权人和翻译作品版权人的双重授权。而且,第三方还可以根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的不同,分别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授权。例如,出版译文时,如果出版社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翻译出版,则可以随意选择译者,也可以在译文出版有效期内更换译者。当然,也不排除翻译作品的版权人获得原作品版权人的翻译出版授权。在这种情况下,翻译著作权人不仅是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原作品翻译出版权的所有者,第三方获得其双重授权即可出版翻译作品。
那么,翻译他人作品时应注意哪些版权纠纷呢?笔者认为有5个。
避免争议,防止抄袭
问题一:如何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翻译作品时,合理使用的原则也适用。也就是说,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可以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合理使用下使用外语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并且无需支付任何使用报酬。例如,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可以适当引用国外作品;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新闻媒体发表或广播其他新闻媒体已发表的政治和经济文章。有关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公众集会演讲等。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外文作品时,应注意遵守合理使用条件。使用的作品为已发表的作品的,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应使用过多的引用。特别是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严格遵守版权法。在特定情况下,不这样做可能构成外文作品的侵权。
问题2: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采访中,记者经常被问及非法翻译是否构成抄袭。 《著作权法》禁止抄袭(复制)他人作品,但对于抄袭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抄袭通常被理解为将他人的作品视为自己的作品的行为,涉及侵犯复制、分发等版权财产权,以及签名权等个人权利。对于未经授权、未注明原作者姓名而翻译他人作品是否属于抄袭,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首先,翻译过程中存在文本和语言之间的转换。翻译并不完全等同于复制。将翻译相关侵权行为认定为抄袭未免有些牵强;二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未注明原作者姓名,翻译他人作品的。由此产生的作品确实会在客观上被误认为是译者的原创作品,而且还涉及到很多版权的侵犯。没错,这些确实和抄袭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于新闻出版业来说,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实际意义不大。但侵犯翻译权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如何避免侵权等问题仍值得关注。
问题三:外文作品的汇编是否涉嫌侵权?
在新闻报道等作品的创作中,常常会编入外文作品。所谓编译,通常是指虽然标注了原作者姓名,但未经授权而使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只选取部分外文作品进行翻译,不添加译者自己的创作;二是在选译外文作品的同时,适当加入译者自己的创作。创建的内容。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构成外文作品侵权。第一种情况是摘录,即摘录部分原作品进行翻译,构成对作品的侵权。第二种,虽然添加了译者自己的内容,但仍然大量使用原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构成侵权。如果不注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编译,都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问题四:外文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近年来,围绕外国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确定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许多出版单位也为此烦恼。各国对于版权保护期限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致,一般为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年。一些国家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例如,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将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生加上死后70年,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关于保护期限不同的国家如何确定给予对方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原则是:除非该国另有规定,应当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确定保护期限。请求保护。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任何国家就版权保护期限问题签署互惠协议。基于上述原则,翻译出版外文作品时,如果公约成员国的保护期长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时间,则应按照《公约》规定的保护期计算。我国的著作权法,即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年。我国不会保护多余的。
问题五:如何对待进入公有领域的外文作品
当作品的版权超过保护期限时,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各种形式使用该作品,包括翻译、出版,而无需版权人的授权,也无需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这仅限于原作本身的使用。如果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增加了新的创作,这些作品应当按照该部分内容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期限予以保护。例如,原作进入公有领域后,被他人重新选编或汇编成合集,形成汇编作品。就此而言,编译者享有所编译作品的整体版权。编译作品如需翻译出版,应取得编译者的授权。或者,当其他人发布原创作品时,他们会在自己的版本中添加新的内容,例如序言、描述和注释。翻译、出版这些版本时,还应取得附加作品版权人的授权。